

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主要包括知情权、异议权和损害请求权。债权人有权知悉合并事实,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如果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按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提出救济请求。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公司可能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分析
公司合并中有哪些是对债权人的保护债权
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悉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等。
(一)知情权
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人首先享有知情权。合并各方公司有义务向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及其享有的异议权。我国《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规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二)异议权
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核心是确认债权人对公司合并的异议权。《公司法》第条规定,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的异议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或公告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未接到通知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合并。
(三)损害请求权
如果合并公司为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或者不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可就其权利损害提出救济请求权。
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而合并时的责任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便进行合并的情况。有的公司怕公告后引起债权人纷纷讨债而不敢公告;有的公司因程序复杂、异议期间过长而不愿公告;有的公司只重视对大债权人如银行的告知,忽视对小债权人的保护;还有的公司甚至根本不知道告知债权人这项义务的存在。此外,合并公司公告后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结语
公司合并中,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非常重要。债权人享有知悉权、异议权和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首先,债权人有知情权,即合并各方公司有责任向债权人告知合并事实和其享有的异议权。其次,债权人有异议权,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最后,如果合并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按债权人要求清偿、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提出救济请求权。在公司合并中,公司应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合并后公司应履行清偿和担保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