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况有:
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3、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
4、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了义务;
5、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权。
一、终结执行后被封怎么办
终结执行后被查封的,一定期限后,或者是人民法院执行终结后,被司法冻结的财产一般会解除冻结、查封。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可以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可以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财产保全后账户可以有资金往来吗
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进行保全的,银行账户只可以存款而不能取款,就是俗称的“只能进不能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