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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2 0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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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产生的原因如下:1、法律规定存在缺失。2、法律之间存在矛盾。3、制度原因。解决农村宅基地继承权的问题需要完善立法,针对这类问题做出详细规定。【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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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产生的原因如下:1、法律规定存在缺失。2、法律之间存在矛盾。3、制度原因。解决农村宅基地继承权的问题需要完善立法,针对这类问题做出详细规定。【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产生的原因如下:1、法律规定存在缺失;2、法律之间存在矛盾;3、制度原因。解决农村宅基地继承权的问题需要完善立法,针对这类问题做出详细规定。【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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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产生的原因如下:1、法律规定存在缺失。2、法律之间存在矛盾。3、制度原因。解决农村宅基地继承权的问题需要完善立法,针对这类问题做出详细规定。【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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