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待岗的原因及其法律规定。待岗与下岗不同,根据劳动部门部署,近年来下岗职工要全部出中心,部分转为待岗。法律对待岗没有统一规定,但一些省市地方法规有相关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若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按国家规定办理。
法律分析
主要要看造成员工待岗的原因。待岗是相对在岗而言的,待岗不同于下岗,按照劳动部门的部署,近几年要实现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有的是上岗,有的转为失业,其中还有一部分我理解就是转为待岗了。法律对此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省市地方法规规章作了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拓展延伸
劳动法视角下,用人单位对待岗劳动者的合法性与限制
在劳动法视角下,用人单位对待岗劳动者的合法性与限制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待岗作为一种特殊的人事安排,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使用,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合理范围内可以安排劳动者待岗,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合同约定、劳动者同意、经济性裁员或其他正当原因。此外,用人单位在待岗期间应继续支付劳动者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同时为劳动者提供培训、就业机会等合理安排。总之,用人单位在使用待岗作为惩罚手段时,必须遵守劳动法规定,确保合法性与限制的平衡。
结语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合理范围内可以安排劳动者待岗,但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劳动者同意、经济性裁员或其他正当原因。在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支付劳动者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并为劳动者提供培训、就业机会等合理安排。在使用待岗作为惩罚手段时,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劳动法规定,确保合法性与限制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