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 收条 可以成为双方存在 买卖合同 法律关系的 证据 之一。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因此,当事人有权以收据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民典法》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 中约定, 债务人 不能履行 债务 时,由保 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 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 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 债权人 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