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应根据属地原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若单位未按时提出,受伤职工可在一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法律分析
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程序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工伤认定程序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分工。首先,工伤认定应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他们负责收集、审查和核实工伤申请,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次,医疗机构在工伤认定中扮演重要角色,他们负责提供医疗证明、诊断和治疗方案,以及评估工伤与工作任务之间的关联性。同时,雇主也有责任配合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最后,工伤认定委员会或仲裁部门负责最终的裁决和决定。这些部门共同合作,确保工伤认定程序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结语
工伤认定程序涉及多个部门的合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医疗机构提供诊断和治疗方案,雇主配合提供证据,最终由工伤认定委员会或仲裁部门做出裁决。这些部门共同努力,确保程序公正准确,保护劳动者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