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犯罪是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的最严重侵犯,机关正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公共安全的责任。另一方面,机关具有同犯罪作斗争的丰富经验和必要的专门侦查手段、资源,亦使得其能够担负起侦查绝大多数案件的重任。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危害的案件、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对于这些案件,应由检察机关、机关、保卫部门、监狱分别行使侦查权。除这些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机关立案侦查。从总体上看,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由机关决定立案后进行侦查。立法上将绝大多数案件的立案管辖权赋予机关,是由其性质和职能决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