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行为可处罚款。强占他人座位属侵权行为,违反合同和法律,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分析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是我国的行为人的行为扰乱了火车上的秩序,机关依据具体情况,给予二百元的罚款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强占其他乘客的座位,属于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高铁乘坐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属于一种治安违法行为。
从合同的角度来说,乘客购买火车票,售票单位和乘客就形成了合同关系,在车票上体现出来的内容,例如座位号是属于合同关系中的一个条款,乘客有权利依照合同享受对等的服务。而强占其他乘客的座位,就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如果拒不归还座位的,可能还会涉及扰乱社会公告秩序,可能需要接受治安管理处罚。
霸座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约行为。从乘客购票成功的那一刻起,乘客与承运机构的客运合同就已经生效,购买车票时选定的车次座位就是合同的条款,去乘车就是履行合同。强占了其他乘客的座位,这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民法典》。
结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火车上的秩序的行为人应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这一处罚是合法有效的,既保障了公共交通的正常秩序,也维护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强占他人座位不仅违反了合同关系,也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因此,对于扰乱火车秩序和侵害他益的行为,机关的罚款决定是合法合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倒卖旅客车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倒卖旅客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客车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聚众拦截列车、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