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通知要求企业增进对职工的关爱,建立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减轻职工在高温工作环境下的劳动强度,增加休息时间,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的药品,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同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标准。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
法律分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通知,要求企业增进对职工的关爱,建立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减轻职工在高温工作环境下的劳动强度,增加休息时间,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的药品,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要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发放有关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2020年杭州市高温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高温津贴(即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
1、调整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2、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的劳动禁忌标准
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职员可以受领多少高温费是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相关的,与职员具体的工作岗位没有关系,故而杭州市保安高温费发放是多少钱需要根据浙江省相关部门下发的高温费的方法标准进行确定。若遇到企业单位不按照标准方法高温费的情形,职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高温作业场所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高温作业是指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从事具有生命危险性、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需要特别防护的高温作业。对于高温作业工人,他们有权获得高温费作为高温作业补贴。
根据《高温作业场所卫生标准》的规定,高温作业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如改善作业环境、加强通风、增加通风口、保证足够的饮水等,确保工作场所的温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高温作业管理制度,明确高温作业的范围、作业时间、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高温作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和条件,并依法支付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工资。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制定并实施高温作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
因此,高温作业工人在高温环境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高温作业补贴,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同时,高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制定并实施高温作业管理制度,明确高温作业的范围、作业时间、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等,确保高温作业的安全和有效性。
结语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通知,要求企业增进对职工的关爱,建立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减轻职工在高温工作环境下的劳动强度,增加休息时间,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的药品,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同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标准。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此外,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03-02) 第六十六条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防治法(2018-12-29)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2018-12-29)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