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后,女方通常会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具体情况包括:孩子年龄、女方生育能力、生活环境、男方的疾病或不良嗜好、外祖父母的帮助、男方的过错、女方的品质和时间、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主选择等。不建议轮流抚养的情况包括:子女幼小、健康原因、职业特点、居住条件、上学困难、品行差等。轮流抚养需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不能盲目妥协,应选择对孩子健康成长更有利的方式。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有什么情形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女方生活: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男方有、汹酒等不良嗜好,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男方与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女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7)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二、哪些情况不建议轮流抚养子女
若有以下情况,不建议父母采取轮流抚养的方式抚养子女:
(1)子女幼小,如子女两周岁以下,此种情况下还是母亲亲自抚育为好。
(2)一方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照顾子女。
(3)一方因职业特点,在时间上不能保证与子女共同生活。
(4)一方离婚后,因居住暂时困难不能给子女提供必要的居住条件的。
(5)因居住地距子女就学的学校较远,无便利的交通,轮流抚育确实造成子女上学困难的。
(6)因一方品行差,如吸毒、嗜赌等,子女随其生活将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
目前,有不少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就协商孩子由双方轮流抚养。要知道轮流抚养孩子有利也有弊,作为父母应当综合考虑一下自己以及孩子的实际情况,看看轮流抚养的方式究竟对自家而言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权衡之后作出选择。而不能为了避免争夺抚养权,就一味的妥协,贸然约定双方轮流抚养,不见得一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
结语
在离婚后,根据法律规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的情形有一定的。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随女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女方具备一定的情形,如做过绝育手术、生活环境对子女不利等,也会随女方生活。然而,轮流抚养子女并不适合所有情况,尤其是在子女幼小、父母健康状况不佳、职业特点不允许共同生活等情况下。父母应综合考虑实际情况,选择对孩子健康成长更有利的方式。不能为了避免争夺抚养权而盲目妥协,需要权衡利弊并作出明智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