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系列5
Marriage Law Series 5
言语威胁能否认定为家庭暴力?
01.案件基本信息
来源: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公布10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之二
02.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2011年2月23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将原告殴打致轻微伤。2011年3月14日,原告向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000元。
03.认为和判决
认为: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将一个裹着白布的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且在白布上写着对原告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还经常击打篮球,从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在夫妻发生矛盾时,被告对原告实施身体暴力致其轻微伤,最终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不宜直接抚养子女,且婚生男孩倪某某未满两周岁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遭受精神损害,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故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准予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郑某丽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倪某斌赔偿原告郑某丽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04.律师后语
1、家庭暴力的法律含义,根据《最高人民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三条,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因此,精神暴力可以被认定家庭暴力。
2、言语威胁是否可以认定为精神暴力,应立足一般社会人的立场,需要分析言语威胁是否达到能够对受害人精神折磨的程度,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自卑等心理反应。
3、本案中一方使用打死某某某等字句,并且写在白布上悬挂家中,精神趋于扭曲,应认定为精神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属于法定的感情破裂情形,应准予原告离婚。
孙承龙律师
作者简介:孙承龙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经报等媒体采访。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征地拆迁、刑事辩护、劳动争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