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1.这张不需要作废,只要在盖了公章的上补盖专用章,可以继续有效。
2.如果开票方比较介意,可以在开票系统中把这几张作废,然后在重新开具。
3.按照相关规定,上只能加盖专用章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