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介绍了就业歧视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包括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相貌、身高歧视和户籍歧视等。就业歧视主要损害劳动者的平等权利,导致劳动力市场的扭曲和损害。
法律分析
“就业歧视”指的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针对劳动者采取不公平对待、排斥或给予特殊待遇等行为,这些行为是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观点、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理由,旨在损害劳动者的平等权利。
二、“就业歧视”的表现
在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歧视中,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年龄歧视。用人单位总是把求职者的岁数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许多城市大龄下岗职工深受其害。48岁的张先生是太原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听说南方许多企业缺乏技工。具有熟练电焊技术的张先生想通过中介公司去南方打工,可是许多企业的招聘条件很明确:只招35岁以下的。张先生遗撼地说,我一看人家的招聘条件,再一看去应聘登记的都是清一色的年青后生,一下子就心灰意冷了,扭头就走。现在只好找了一份家政清洁工作。
二是性别歧视。在每年的大学毕业生双向选择会上,许多用人单位明确声明“不招女生”。其借口是,女的要生孩子,要耽误工作,生了孩子后就会不专心工作。还有的用人单位竟然说,女的话多,喜欢说三道四,容易影响工作关系等等。有的用人单位更干脆:“女的免谈”。
三是学历歧视。一些公司招聘员工为了“跟风”,一看别的单位只招收本科生,好,他们招本科,咱们就招研究生,还美曰其名为“追求轰动效应”,根本不考虑“杀鸡是否用得着牛刀”。
四是相貌、身高歧视。以貌取人,古已有之。一些公司招聘员工好似选美,完全不看是否有真才实学。山西大学文学院的一位毕业生小李因身高原因应聘屡试不中,小李说,上初中的时候,老师就教给我们“不拘一格降人才”,但到了社会上怎么就成了一句空话?
五是户籍歧视。这种现象在大城市尤其突出,外地人在用人单位眼中好似“异类”,一纸户口薄好似一道“隔离墙”,不知多少有才能的人因此没能进入更能发挥自己才能的行业。
另一种就业歧视,就是求职者对用人单位的歧视。
例如,地域歧视,许多求职者、大学毕业生看不起西部地区,只想在东部或沿海地区找工作,或者瞧不起国内,只有去国外才能发展自己。此外,许多大学毕业生一出校门就梦想得到高薪、高待遇适合自己的工作,看不起小企业、小单位,这就是行业歧视。
随着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加剧,就业歧视日趋严重,竟然出现了姓氏歧视、血型歧视等离奇古怪的现象。但不管是哪种就业歧视,都将对劳动力市场发生严重的扭曲和损害。
拓展延伸
歧视现象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在求职者面对用人单位时,歧视现象依然存在。这种歧视可能包括对求职者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性取向等方面的歧视。这种歧视不仅对求职者本人造成了伤害,也对整个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
根据《反歧视法》的规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劳动者。用人单位在招聘和雇佣过程中,不得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性取向等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同时,《反歧视法》也明确规定了在就业中受到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对于求职者面对用人单位的歧视现象,我们应该加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受到歧视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道德素质,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平等就业,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结语
就业歧视是一种不公平对待劳动者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年龄、性别、学历、相貌、身高和户籍等方面。这些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平等权利,导致劳动力市场发生严重的扭曲和损害。我们应该关注和反对就业歧视,努力构建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