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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补助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2 2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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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补助

法律分析: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9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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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9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


法律分析: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9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

法律依据:《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 一、建国前参加中国党所领导的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对于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加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额发给。

《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  二、上述老工人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以及"享受供给制待遇"的解释,按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通知),及我部《贯彻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老【1982】10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现在已经退休的老工人,可以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改变退休待遇,发给生活补贴。过去的一律不予补发。

《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四、上述各项待遇所需的费用(包括改变待遇后增加的费用),均由原支付退休费的单位发给。

 《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和生活补贴的老工人,其政治待遇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与一般退休工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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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9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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