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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法律问题有哪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2 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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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法律问题有哪些

商号权当下已经是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固有内容,但从商法和知识产权法各自的特有规范来看,商号权在这两个亚部门法(它们同属于民法部门法)中的法律定位是不同的。我们将通过简单的比较法上的考察而予以分述。(一)商法对商号权的定位。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商法的规范体系中,私法规范为核心,但它同时也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干预商事交易活动的规范,有关商事登记的规范、商号的规范正是这种公法性的规范。这是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般都坚持“商主体法定主义”,即商主体的内容、类型和公示都要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因此,标示商事主体人格的商号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经登记注册而产生。(二)知识产权法对商号权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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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号权当下已经是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固有内容,但从商法和知识产权法各自的特有规范来看,商号权在这两个亚部门法(它们同属于民法部门法)中的法律定位是不同的。我们将通过简单的比较法上的考察而予以分述。(一)商法对商号权的定位。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商法的规范体系中,私法规范为核心,但它同时也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干预商事交易活动的规范,有关商事登记的规范、商号的规范正是这种公法性的规范。这是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般都坚持“商主体法定主义”,即商主体的内容、类型和公示都要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因此,标示商事主体人格的商号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经登记注册而产生。(二)知识产权法对商号权的定位。


商号权当下已经是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固有内容,但从商法和知识产权法各自的特有规范来看,商号权在这两个亚部门法(它们同属于民法部门法)中的法律定位是不同的。我们将通过简单的比较法上的考察而予以分述。

(一)商法对商号权的定位

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商法的规范体系中,私法规范为核心,但它同时也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干预商事交易活动的规范,有关商事登记的规范、商号的规范正是这种公法性的规范。这是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般都坚持“商主体法定主义”,即商主体的内容、类型和公示都要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因此,标示商事主体人格的商号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经登记注册而产生。

(二)知识产权法对商号权的定位

商号是一种经营性的标记,如果一个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均是高质量的,那么这种良好的形象日积月累会形成很高的商誉而附载到商号上,于是商号的许可使用便可以给企业带来丰厚的物质收益,这样商号权便更显现出其价值。知识产权法对这种商号权进行规制,正是为了保护商号权人的这种利益,从而激励其创造更大的社会财富。因此,知识产权法对商号权的规制应该是定位在私权保护和市场秩序的维护的层面上的。

(三)我国法律对商号权定位的落实

商法既然本质上是私法,那就应该留给当事人很大的空间来实践意思自治的理念,只要不对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妨害,应该给予私人活动尽量大的空间。准此而言,在商号的设定上应该给予当事人更大的自由决定空间,如是否有必要禁止以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作为文字的商号呢?笔者对此表示怀疑。就我国时下而言,更为迫切的是解决商号保护方面的地域和行业上的。

知识产权法对商号权定位到对其进行保护的层面上,而现今知识产权法的类型已经有所扩展,这样便使得它对商号权进行保护更有条件。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方面对保护进行落实,是一个较为周全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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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法律问题有哪些

商号权当下已经是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固有内容,但从商法和知识产权法各自的特有规范来看,商号权在这两个亚部门法(它们同属于民法部门法)中的法律定位是不同的。我们将通过简单的比较法上的考察而予以分述。(一)商法对商号权的定位。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商法的规范体系中,私法规范为核心,但它同时也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干预商事交易活动的规范,有关商事登记的规范、商号的规范正是这种公法性的规范。这是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般都坚持“商主体法定主义”,即商主体的内容、类型和公示都要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因此,标示商事主体人格的商号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经登记注册而产生。(二)知识产权法对商号权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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