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诈骗日益猖獗,冒充好友借钱是其中一种手法。市民应警惕此类,核实好友情况,不随意转账汇款,不点击可疑文件,防止个人账户被盗。若遭受,立即报警。对于冒充好友借钱骗财的情况,需分清对方行为目的,若涉嫌诈骗罪,可通过诉讼维权;若无犯罪嫌疑,可通过沟通协商或诉讼要求还款。为证明冒充借钱情况,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并报警调查对方是否被冒充。借钱问题需慎重处理,核实信息、保存凭证至关重要。
法律分析
现在几乎人人都在适用微信、qq等互联网软件进行交流,如果说你的好友突然向你借钱交话费,此时你就要小心了,可能这是别人冒充你的好友向你借钱。以上这个只是网络诈骗的一种,如果互联网用户稍不留神,可能损失更大。
遇到疑似冒充好友借钱是可以预防的,提醒广大市民,收到朋友求助尤其是借钱的消息,一定要播打其常用电话仔细核实情况,不要随便向陌生账户转账或汇款,不要轻易点击来历不明的文件,以防遭受木马攻击,导致QQ号被盗,如果发现个人QQ被盗,应及时通知亲朋好友以免他人上当受骗。如果已经被骗,建议立马报警。
现实生活中会遇到很多,例如你的微信或者QQ好友突然找你借钱,此时很多人会第一时间核实,看是否属于真的是对方,防止被骗。如果说好友自己谎称被人冒充自己借钱骗取自己的钱财,这时该如何取证维权?
好友借用“冒充好友借钱”的诈骗伎俩来向你借钱的话,维权之前要分清好友此行为的目的。
1、隐瞒事实,捏造,以非法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可能会涉嫌诈骗罪。
2、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朋友间想借钱确难以开口,才借用此种方式借钱。
如果是没有涉嫌犯罪的话,建议好友之间可以通过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也可以直接要求借钱者还钱,拒绝还钱可以通过诉讼来索要。
如何证明对方借口“被人冒充”的方式借钱不还呢?
1、应该先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以便日后及时向其索要财物;
2、建议好友及时报警,让警方来调查是否属于他人冒充进行诈骗;
3、通过与对方沟通获取相关信息,比如借钱那段时间对方正在做什么等。
借钱问题马虎不得,尤其是存在朋友关系介入的时候,核实相关信息,保存好转账凭证都是一定要做的。
结语
网络交流的普及使得诈骗手段更加隐蔽,我们应对冒充好友借钱的诈骗要保持警惕。在遇到疑似情况时,务必核实对方身份,通过电话等方式确认真实情况,避免随意转账或汇款。同时,不要轻易点击来历不明的文件,以防受到木马攻击。如果发现个人账号被盗,应及时通知亲朋好友以免他人上当受骗,并立即报警。若已受骗,建议立即采取行动。在维权前,要分清好友借钱行为的目的,并通过沟通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诉讼来索要借款。为了证明对方冒充借钱不还,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报警,让警方调查。借钱问题需谨慎对待,特别是涉及朋友关系时,核实信息并保存转账凭证是必要的防范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