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另有明确约定外,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夫妻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司法实务中,分割夫妻名下共有股权的民事法律痛点问题,你知道哪些呢?
1、夫妻共同共有股权的情形
1.1 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股权(代持股、虚拟股除外);
1.2 夫妻双方分别持有的夫妻二人公司的股权;
1.3 夫妻一方名下个人独资公司的股权(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1.4 夫妻一方继承、接受赠与、受让,且已由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而尚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的股权;
1.5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转让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或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赠与他人的股权,另一方提起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之诉而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支持,正在依法强制执行返还的股权。
2、夫妻共同共有股权的司法实务分割方法
2.1 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将夫或妻一方名下持有的共有股权由夫妻一方享有,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
2.2 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将夫或妻一方名下持有的共有股权分割,分割由夫妻双方各持有相应比例的股权。
2.3 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将夫或妻一方名下持有的共有股权向第三方进行转让,转让所得价款由夫妻双方合理分配。
3、法律实务 tips
3.1 除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外,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3.2 除夫妻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外,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的,公司登记的持股比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
3.3 由于新公司法对股东自由转让股权已有新的规定,夫妻共同共有的股权分割涉及对外转让的,现行公司法和最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性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将不再适用。
3.4 夫妻一方作为实际投资人隐性投资委托他人代持权,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另一方发现有前述行为或事实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5 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他人(如社会俗称的“小三”),另一方有权依法主张合同无效、返还财产,有权主张分割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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