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代表诉讼应列公司为第三人,公司地位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最高规定,符合公司法条件的股东可以直接起诉,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结束前,其他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相同请求参加诉讼,成为共同原告。
法律分析
股东代表诉讼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且公司的诉讼地位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拓展延伸
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是否应成为第三方被告?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是否应成为第三方被告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股东代表诉讼是指股东代表以集体行动的方式对公司进行诉讼,代表股东的利益维护权益。根据具体情况,公司是否应成为第三方被告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需要评估公司是否直接参与了涉及股东权益的争议事项。如果公司是争议的主要涉及方,将其列为第三方被告是合理的。其次,需要考虑公司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地位。如果公司与股东代表诉讼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公司作为第三方被告可能更有利于解决争议。然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案例判断。因此,对于是否将公司列为第三方被告,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决策。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是否应成为第三方被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决策。考虑公司的直接参与程度、法律责任和法律地位等因素,可决定是否将公司列为第三方被告。具体情况需根据法律法规和案例判断,以维护股东权益为目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四条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