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过户后旧房产证没有效。房屋买卖过户办理产权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会核发新的房产证,原房产证会收回作废。
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一、宅基地房产证怎么补
要补办农村宅基地房产证的,需要向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原登记机构出具的已领证说明原件(登记部门可以确认申请人已领取证书的除外);
4、已设定他项权利或预告登记的,应出具权利人提供同意办理遗失登记的书面证明原件;
5、刊登《证书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6、登记部门提供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申请人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二、房产证丢失了怎么补办?
法律上房产证丢失补办流程如下:
(一)先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遗失登记;
(二)当房管档案局查档,获得产权证明;
(三)在规定报纸涨刊登遗失公告;
(四)携带身份证明、产权证明、遗失公告补办房产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或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