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购房优惠夫妻均享原则,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并兼顾售房单位的利益原则,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或由判决,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
法律分析
1、购房优惠夫妻均享原则。
2、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
3、兼顾售房单位的利益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拓展延伸
离婚后房产划分的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
离婚后的房产划分涉及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后的房产划分原则上应当以公平、合理为基础。具体划分方式包括协议划分和判决划分两种形式。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如自愿划分、出售分割或转让等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将根据夫妻双方的贡献、财产状况、抚养子女的需要等因素进行判决。实际操作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房产证、购房合同、还款记录等,以便进行判断。离婚后的房产划分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建议当事人在进行划分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离婚后的房产划分涉及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应以公平、合理为基础。协商划分和判决是两种常见方式。根据夫妻贡献、财产状况、子女需求等因素进行判决。需提供相关证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