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起进行了调整。各类行业工伤保险的缴纳比例分别为:一类行业为0.2%,二类行业为0.4%,三类行业为0.7%,四类行业为0.9%,五类行业为1.1%,六类行业为1.3%,七类行业为1.6%,八类行业为1.9%。实际缴费费率为基准费率加浮动费率之和的50%,最低为0.1%,最高为1.425%。成都工伤留薪待遇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按照
法律分析
成都市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起进行了调整。各类行业工伤保险的缴纳比例分别为:
- 一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为0.2%
- 二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为0.4%
- 三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为0.7%
- 四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为0.9%
- 五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为1.1%
- 六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为1.3%
- 七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为1.6%
- 八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为1.9%
实际缴费费率为基准费率加浮动费率之和的50%,最低为0.1%,最高为1.425%。
二、成都工伤留薪待遇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
(一)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二)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三)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根据伤情来确定。多数省份颁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应具体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长短。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什么时候进行工伤伤残鉴定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
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认为伤残情况需要评定伤残等级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伤残评定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评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伤残评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认为伤残情况需要评定伤残等级的,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伤残评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伤残评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认为伤残情况需要评定伤残等级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伤残评定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评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伤残评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认为伤残情况需要评定伤残等级的,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伤残评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伤残评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根据以上规定,工伤伤残评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评定程序应当自收到评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伤残评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结语
成都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起进行了调整,各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实际缴费费率为基准费率加浮动费率之和的50%,最低为0.1%,最高为1.425%。此外,成都工伤留薪待遇规定和工伤伤残鉴定也有详细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修正):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