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子女拒绝被探望可作为中止探望的理由,但需满足以下条件:子女已满8周岁,与探望权人关系恶化,明确表示拒绝探望。父母不能强行探望。对于八周岁以下的子女,需考虑其年龄和鉴别能力,是否能拒绝探望。
法律分析
子女拒绝被探望能作为中止探望的事由。如果子女已满8周岁,跟探望权人感情恶化,明确表示拒绝探望,应当尊重其意愿,能作为中止探望的事由。享有探望权的父母不得强行对其进行探望。八周岁以下的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看子女是否地作出拒绝父母一方探望的意思表示,不能作出的,则不能中止探望。
拓展延伸
探望权中止的条件和: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中的考量
探望权中止的条件和是根据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中的考量而确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当子女拒绝探望或存在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威胁的情况时,探望权可能会被中止。此外,还会综合考虑父母之间的关系、子女的意愿和利益,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做出决定。实际操作中,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尽力保护子女的权益和福祉。因此,探望权的中止并非一刀切,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决策。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考量,子女拒绝被探望可以作为中止探望的事由。会综合考虑父母关系、子女意愿和利益等因素做出决定,以保护子女的权益和福祉。探望权的中止并非一刀切,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