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婚同居处理财产:协议优先,无协议则分割或拍卖分割价款。法律依据:《民法典》297、298、304条。
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区别:事实婚姻视为婚姻,适用夫妻权利义务;非婚同居不产生亲属身份,不能完全适用婚姻法律制度。1994年2月1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法律分析
一、非婚同居如何处理财产
1、非婚同居处理财产的方式是:有协议的,协议优先;协商不成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二、非婚同居和事实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由此解释可以看出,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是有婚意的,社会上也承认其为夫妻,只是没有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其实质是“婚姻”。非婚同居和事实婚姻的区别在于事实婚姻侧重于同居行为的效力,其效力等同于婚姻,事实婚姻当事人适用法律关于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一切规定;而非婚同居强调的是男女结合的方式,与婚姻的效力有着本质的区别,同居双方不产生亲属身份,不能完全适用婚姻的法律制度。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是承认事实婚姻的,而1994年2月1日之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对于非婚同居处理财产的方式,应优先考虑有协议的情况。如果协商不成,对于可以分割且不会减损价值的共有不动产或动产,应进行实物分割;对于难以分割或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后分割所得的价款。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7、298和304条。此外,非婚同居和事实婚姻的区别在于事实婚姻具有婚姻的效力,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而非婚同居则不完全适用婚姻的法律制度。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我国承认事实婚姻,但之后不再承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