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亲生子女与父母之间互有法定继承权。然而,如果子女被他人收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将消灭。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亲生子女与父母之间互有法定继承权。然而,如果子女被他人收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将消灭。
拓展延伸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继承权问题在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或者养父母与养子女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
这意味着,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继承权问题应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和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这两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在遗产继承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且养父母和养子女的继承权问题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因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继承权问题应该得到重视,并且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办理。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养父母和养子女的继承权问题得到妥善的处理,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结语
尽管根据法律规定,亲生子女与父母之间互有法定继承权,但是如果子女被他人收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将消灭。因此,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责关系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以维护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