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同居期间赠与的财物不属于共同财产,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未依法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包括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未符合要件的应告知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登记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法律分析
同居期间赠与的财物一般不属于共同财产。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赠与的财物不属于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不属于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拓展延伸
同居期间赠与的财物归属权如何界定?
在同居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与财物时,财物的归属权界定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同居期间赠与的财物通常被认定为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这意味着,财物的归属权归属于受赠方,不受同居关系的影响。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存在共同财产协议或其他书面约定,其中明确规定赠与的财物属于共同财产,那么该约定将优先适用。此外,如果赠与的财物被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投资,可能会考虑将其视为共同财产。
因此,同居期间赠与的财物归属权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书面约定以及具体情况下的实际运作。在争议出现时,建议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定具体的归属权。
结语
同居期间赠与的财物通常不属于共同财产,归属于受赠方。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离婚诉讼时需区别对待。同居期间赠与的财物归属权的界定需综合考虑法律规定、书面约定和实际运作。如有争议,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确定具体归属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