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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划分承租房权益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2 08: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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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划分承租房权益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离婚时,根据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和财产来源,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处理:基于福利分配取得的公房不考虑交换价值;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公房按对价部分归属;由一方父母承租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公房视为赠与,按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处理,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财产分割。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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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离婚时,根据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和财产来源,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处理:基于福利分配取得的公房不考虑交换价值;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公房按对价部分归属;由一方父母承租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公房视为赠与,按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处理,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财产分割。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离婚时,根据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和财产来源,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处理:基于福利分配取得的公房不考虑交换价值;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公房按对价部分归属;由一方父母承租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公房视为赠与,按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处理,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财产分割。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情况下,该房屋应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根据不同情形,对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归属可进行相应处理。对于由父母承租、夫妻共同购买的公房,可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以上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简要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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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划分承租房权益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离婚时,根据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和财产来源,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处理:基于福利分配取得的公房不考虑交换价值;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公房按对价部分归属;由一方父母承租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公房视为赠与,按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处理,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财产分割。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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