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前男方有一套个人房产,婚后一直由男方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离婚时,女方能否要求分割男方婚前房产的出租收益?
1)民法典婚姻篇里明确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婚后的财产共同所有,比如一些接受的赠与或者遗产继承的,或者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得、工资等都属于婚后双方共同所有。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之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这个房子婚前购买,只要婚后没贷款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是房子产生的租金,属于法律上的孳息问题。
最高院出了这样一个司法解释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出的利益如何分配,要看另外一方是否有贡献,配偶有没有参与生产经营管理?比如是不是夫妻两人共同去管理这个房子,配偶是否帮助房子对外出租,是否平时去维修、去打扫、收租金等?如果有参与,那么配偶也参与生产经营管理,那配偶提出分割婚后房屋出租的一半租金是合理的,如果一点都没参与,完全是一方在经营管理,和配偶没有关系,配偶没有付出,那就是个人所得。
所以,婚前一方房产,婚后一方收租,离婚时能否分割租金,关键看婚后另外一方是否对这套房屋出租做出了个人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