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包括主体、行使方式、中止和恢复等内容。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权的行使需要根据离婚判决或协议执行。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中止探望权,待情况改善后恢复。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可由双方协商约定,协商不成时由判决。
法律分析
二、孩子探视权(子女探望权)包括哪些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民法典》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1、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2、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
四、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五、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判决。
拓展延伸
子女探望权的法律保障与适用条件
子女探望权是指未婚或已离婚父母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终止后,有权与未成年子女进行定期或临时的面探活动。子女探望权在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与规范。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子女探望权的适用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会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考虑父母的关系、子女的意愿、父母的能力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授予子女探望权。此外,父母之间的合理协商和达成共识也是保障子女探望权的重要因素。要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父母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并积极履行子女探望权的义务。
结语
子女探望权是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保持联系的重要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应遵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若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中止该权利,待情况改善后恢复。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可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可由判决。父母应积极履行子女探望权的义务,以确保子女的最佳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