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生育保险。如果公司没有提供生育保险,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考虑女职工的特殊需要,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生育保险。
3.《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应当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其支付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