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与一般赠与行为有本质区别,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可行使撤销权,法院应受理一年内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赠与,但其与一般的赠与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的赠与行为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财产处分关系,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只有在符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解释(二)》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拓展延伸
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协议的撤销与纠纷解决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一旦达成,通常是双方自愿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然而,有时候一方可能会后悔或反悔,希望撤销这项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撤销财产赠与协议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并可能引发纠纷。解决这种纠纷的方式通常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双方可以尝试重新协商,寻求达成新的协议,或者通过专业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如果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一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财产赠与协议。法院将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的证据来做出裁决。在处理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协议的撤销与纠纷时,建议双方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结语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一旦达成,具有法律效力。撤销财产赠与协议需满足法律要求,可能引发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纠纷。建议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