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的赠与能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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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2 13:21:18
离婚协议约定的赠与能否撤销
视情况而定。因为离婚协议里的赠与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性赠与行为。双方的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富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行动建议: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一般都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各方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故该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财产分割协议中,如果约定将一方或双方财产赠与子女,亦是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当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因此,一方不同意履行财产分割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只能通过证明双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请求法院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律依据;
导读视情况而定。因为离婚协议里的赠与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性赠与行为。双方的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富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行动建议: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一般都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各方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故该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财产分割协议中,如果约定将一方或双方财产赠与子女,亦是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当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因此,一方不同意履行财产分割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只能通过证明双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请求法院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律依据;

视情况而定。因为离婚协议里的赠与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性赠与行为。双方的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富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行动建议: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一般都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各方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故该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财产分割协议中,如果约定将一方或双方财产赠与子女,亦是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当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因此,一方不同意履行财产分割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只能通过证明双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请求法院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离婚协议约定的赠与能否撤销
视情况而定。因为离婚协议里的赠与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性赠与行为。双方的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富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行动建议: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一般都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各方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故该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财产分割协议中,如果约定将一方或双方财产赠与子女,亦是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当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因此,一方不同意履行财产分割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只能通过证明双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请求法院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