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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遗赠的转继承问题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3 03: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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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遗赠的转继承问题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继承法司法解释》第53条对受遗赠权转继承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此次民法典编纂并未将之上升为法律,最高院研究认为,《继承法司法解释》第53条关于受遗赠权转继承的规定,不违背民法典规定的精神,可予以保留,即在《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下称《解释》)第3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该条在征求全国法工委意见时,全国法工委亦未提出异议。在理解该条时需要注意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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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继承法司法解释》第53条对受遗赠权转继承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此次民法典编纂并未将之上升为法律,最高院研究认为,《继承法司法解释》第53条关于受遗赠权转继承的规定,不违背民法典规定的精神,可予以保留,即在《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下称《解释》)第3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该条在征求全国法工委意见时,全国法工委亦未提出异议。在理解该条时需要注意两点。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53条对受遗赠权转继承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此次民法典编纂并未将之上升为法律,最高院研究认为,《继承法司法解释》第53条关于受遗赠权转继承的规定,不违背民法典规定的精神,可予以保留,即在《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下称《解释》)第3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该条在征求全国法工委意见时,全国法工委亦未提出异议。在理解该条时需要注意两点:

1、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本条所称的“受遗赠人接受遗赠”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作出。如果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超过60日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则该表示无效,应当视为其已经放弃接受遗赠。如果其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亦不存在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其继承人的问题。

2、民法典物权编第230条对物权法第29条进行了重大修改,删去了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可见,受遗赠的财产所有权已经从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剥离出来,应当遵循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即使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遗产所有权亦不当然转移至受遗赠人。因此,《解释》仍沿用了“接受遗赠的权利”的表述,而未采用“接受遗赠的遗产”之表述。

ps: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已废止】

民法典物权编第230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删除遗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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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遗赠的转继承问题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继承法司法解释》第53条对受遗赠权转继承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此次民法典编纂并未将之上升为法律,最高院研究认为,《继承法司法解释》第53条关于受遗赠权转继承的规定,不违背民法典规定的精神,可予以保留,即在《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下称《解释》)第3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该条在征求全国法工委意见时,全国法工委亦未提出异议。在理解该条时需要注意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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