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公益诉讼的概念和划分方式在学术界仍存在争议。通常将第一章中介绍的案件归入公益诉讼范畴,但迄今为止还没有达成一致的看法。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由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相关法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律分析
在中国,广泛使用的公益诉讼术语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虽然通常人们将第一章中介绍的案件归入公益诉讼的范畴,但迄今为止学术界还没有达成一致的看法。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其中,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由环境保、消费者权益保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提起诉讼。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是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是指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五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提起诉讼,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四条环境保、消费者权益保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拓展延伸
公益诉讼案件是指公益组织或个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环境和资源等公益目的,向提起的诉讼。在我国,公益诉讼案件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例如,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污染诉讼、农民提起的生态破坏诉讼等。
2. 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例如,消费者提起的食品安全诉讼、食品生产商提起的食品安全诉讼等。
3.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涉及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例如,股东提起的国有资产保护诉讼、提起的国有资产保护诉讼等。
4. 教育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涉及教育问题,例如,家长提起的教育公益诉讼、学校提起的教育公益诉讼等。
5. 医疗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涉及医疗问题,例如,患者提起的医疗公益诉讼、医疗机构提起的医疗公益诉讼等。
以上仅是我国公益诉讼案件的几种类型,随着社会的发展,还将有更多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出现。
结语
虽然中国广泛使用的公益诉讼术语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等相关法律,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相关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或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相关法条也明确规定了提起诉讼的条件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