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如果针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直接请求保护个体利益,则不属于本条公益诉讼的范围,而属于一般普通民事诉讼即私益诉讼。公共利益的核心在于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尽管代表人诉讼涉及众多当事人,但受害人可以确定,诉讼目的是为维护个人利益,故仍然属于私益诉讼。
(二)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案件,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还可以根据实践的发展稳步拓展。鉴于民事公益诉讼还处于初步施行阶段,目前的适用范围应暂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两类情形为宜。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诉讼有区别吗
环境公益诉讼与行政诉讼两者是有很大的区别;最直观的差别是:前者是对侵害环境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而后者是在环境保护方面疏于职守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导致的诉讼方式、救济方式、诉讼费用等都有差别。
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不允许提起这两类诉讼,尤其是环境行政诉讼,因为该两类都是公益诉讼,很难得到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人民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可以支持起诉。
二、环境行政诉讼类型有哪几种
1、行政赔偿之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环境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时,向人民提起的要求赔偿的诉讼。
2、环境履行之诉。是指环境行政相对人为要求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法定职责而向提起的诉讼。
3、司法审查之诉。是指环境行政相对人认为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显失公正而要求进行审查的诉讼。
环境行政诉讼通常包括两种:
1、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提起的行政诉讼,这种诉讼与传统的行政诉讼没有本质的区别。
2、是指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由侵害之虞时,公民、环保团体或特定的国家机关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提起的诉讼,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污染涉及到多方主体,首先肯定有环境污染的直接制造者,直接侵权人,同时,如果受损人提起了环境行政诉讼,还涉及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由于一般污水等企业处理污水都需要许可证,如果不符合资质发放,那么行政机关就可以成为该行政诉讼的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