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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抗辩事由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3 01: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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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抗辩事由

《著作权法》规定了五种法定许可情形:教科书编写、作品转载、录音制品制作、广播电视播放和出版录音制品。网络传播作品的方式有三种,但与传统形式相比,法定许可规定仍然适用。著作权失效指作品的财产性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网络作品一旦发表即进入公众视野,超过保护期限后,网络著作权失效,公众可自由使用该作品而不构成侵权行为。法律分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五种法定许可情形。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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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著作权法》规定了五种法定许可情形:教科书编写、作品转载、录音制品制作、广播电视播放和出版录音制品。网络传播作品的方式有三种,但与传统形式相比,法定许可规定仍然适用。著作权失效指作品的财产性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网络作品一旦发表即进入公众视野,超过保护期限后,网络著作权失效,公众可自由使用该作品而不构成侵权行为。法律分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五种法定许可情形。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了五种法定许可情形:教科书编写、作品转载、录音制品制作、广播电视播放和出版录音制品。网络传播作品的方式有三种,但与传统形式相比,法定许可规定仍然适用。著作权失效指作品的财产性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网络作品一旦发表即进入公众视野,超过保护期限后,网络著作权失效,公众可自由使用该作品而不构成侵权行为。

法律分析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五种法定许可情形: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互联网上传播作品主要有三种方式,即从网到网的传播、从纸到网的传播、从盘到网的传播。由于网络传播与传统的普通形式的传播只是作品传播形式的不同,作品依旧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改变,所以网络作品的法定许可几乎完全可以适用现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网络著作权失效

著作权的失效,是指作品的著作权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失去效力。这主要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

公民、法人创作的网络作品著作权,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由于网络具有传播迅捷性和公开性,作品一旦进入网络就会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所以说网络作品不会出现不发表的情况。易言之,网络作品在其发表之日起计算其保护期,如果其超过了保护期限,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网络著作权的失效。在网络著作权失效的情况下,公众使用该网络作品就不会再受到网络著作权的限制,也就不会再有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出现。

结语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形下的法定许可,包括教科书汇编、报刊转载、录音制品制作、广播电视播放等,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而在互联网传播作品方面,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适用于网络作品的法定许可。此外,网络著作权失效是指网络作品超过保护期限后不再受法律保护,公众使用该网络作品不再受限制,也不会有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二十条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二节 表 演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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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抗辩事由

《著作权法》规定了五种法定许可情形:教科书编写、作品转载、录音制品制作、广播电视播放和出版录音制品。网络传播作品的方式有三种,但与传统形式相比,法定许可规定仍然适用。著作权失效指作品的财产性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网络作品一旦发表即进入公众视野,超过保护期限后,网络著作权失效,公众可自由使用该作品而不构成侵权行为。法律分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五种法定许可情形。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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