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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审理标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3 01: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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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审理标准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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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一、复制、摹仿或者翻译驰名商标的判定如何

1.复制是指系争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

2.摹仿是指系争商标抄袭他人驰名商标,沿袭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

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是指驰名商标赖以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或者特征,包括特定的文字或者其组合方式及字体表现形式、特定图形构成方式及表现形式、特定的颜色组合等。

3.翻译是指系争商标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或者习惯使用。

4.混淆、误导可能性的判定

混淆包括以下情形:

(1)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服务系由驰名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者提供;

(2)使消费者联想到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或者合作关系。

5.误导包括以下情形:

(1)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系争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2)系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可能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3)系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可能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6.混淆、误导的判定不以实际发生混淆、误导为要件,只须判定有无混淆、误导的可能性即可。

7.混淆、误导可能性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1)系争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的近似程度;

(2)他人驰名商标的独创性;

(3)他人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

(4)系争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各自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

(5)其他可能导致混淆、误导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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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审理标准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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