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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3 01: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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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主要有发展和保护原则、鼓励研发新药原则、专门机关主管原则、国家标准原则、分级分类管理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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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主要有发展和保护原则、鼓励研发新药原则、专门机关主管原则、国家标准原则、分级分类管理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法律分析:

主要有发展和保护原则、鼓励研发新药原则、专门机关主管原则、国家标准原则、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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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主要有发展和保护原则、鼓励研发新药原则、专门机关主管原则、国家标准原则、分级分类管理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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