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调解,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案件是不能调解的。调解制度在刑事案件中只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需要在自愿、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在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部分时,法院才可以调解。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的作用至关重要,需要法官利用有利条件促成当事人矛盾的解决。
法律分析
对于自诉案件,才能进行调解,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案件,是不能调解的。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能调解。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无论是刑事诉讼部分是公诉还是自诉,只有附带民事部分是被害人提起的,法院才可以调解。
调解制度仅在几类特殊的刑事案件中,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才能适用。基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差别,调解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又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例如,当事人达成调解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譬如在自诉案件中,当事人不能就刑事处罚部分达成调解。此外,在刑事案件调解中的当事人大多为犯罪行为中的加害人和被害人,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的伤害往往较严重,这样就使得双方情绪对立,矛盾尖锐,彼此不大可能主动自愿地提出调解请求。因此在刑事案件的调解中,人民法院的作用至关重要。它需要法官利用各方面的有利条件,合情、合理、合法地促成当事人矛盾的解决。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
刑事自诉案件不能调解,只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提起的部分可以调解。调解制度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受到严格限制,当事人需在自愿前提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然而,刑事案件调解的当事人往往是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情绪对立,矛盾尖锐,需要法官的积极促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