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介绍了夫妻离婚房产过户的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解除婚姻关系而引起的房产过户情形,分别介绍了赠与和离婚两种情况下的具体流程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最后强调了离婚后房产过户需要交税的问题。
法律分析
一、夫妻离婚房产过户具体流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房产,可分为婚前个人房产和婚内共有房产。
夫妻之间房产过户的情形有: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过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约定一方婚前房产归另一方所有,还是约定双方面婚内房产归一方所有的,都属于房产的赠与,应当先办理赠与公证书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应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婚内的取得的房产在申请登记时多由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申请而非双方共同申请,所以对于以夫或妻一方名义登记的房产而实际属于夫妻共有的,应当由夫妻两人共同向房产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
(二)因解除婚姻关系而发生的房产过户:夫妻之间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双方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后,领取离婚证书;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提出离婚请求,由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因夫妻解除婚姻关系而引起房产过户的,应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书以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由双方共同申请办理;向提出离婚请求的,可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凭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办理。
二、夫妻双方离婚房子需要过户吗
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房子归一方,但是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后,放弃房屋产权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办理过户的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对于协议离婚来讲,双方之间签订离婚协议是民事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如果合同的一方不配合对方办理过户手续,房屋过户就比较麻烦,因为仅凭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书,尚不足以证明对方房产过户的真实意思,房屋管理部门无法审查协议的真实性,因此离婚后的过户就显得很重要。
三、离婚后房产过户是否需要交税
对于夫妻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属于房产共有权的变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析产是免交易税费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结语
夫妻离婚房产过户的具体流程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过户和因解除婚姻关系而发生的房产过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取得的房产可以分为婚前个人房产和婚内共有房产。夫妻之间房产过户的情形有: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过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约定一方婚前房产归另一方所有,还是约定双方面婚内房产归一方所有的,都属于房产的赠与,应当先办理赠与公证书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二是因解除婚姻关系而发生的房产过户,夫妻之间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双方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后,领取离婚证书;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提出离婚请求,由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因夫妻解除婚姻关系而引起房产过户的,应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书以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由双方共同申请办理;向提出离婚请求的,可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凭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办理。对于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房子归一方,但是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后,放弃房屋产权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办理过户的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对于协议离婚来讲,双方之间签订离婚协议是民事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如果合同的一方不配合对方办理过户手续,房屋过户就比较麻烦。因此,离婚后的过户非常重要。对于房产过户是否需要交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析产是免交易税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