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民事案件抗诉立案后多久有结果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3、原审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
二、抗诉后多久开庭
刑事案件的一审下完判决后,提起抗诉,一般是一个月时间做出决定。受理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人民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三、抗诉的程序
抗诉是指人民对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人民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必须依法定的程序进行。一般来说,人民抗诉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一)立案审查
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人民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人民裁判的错误:第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第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第三,上级人民交办;第四,人民自行发现。上述四种途径也就是人民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
对于以上来源的民事案件,人民应当受理,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立案,进行是否提出抗诉的审查。根据《人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3个月内审查终结。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审查的主要方式是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进行调查。
(二)决定提出抗诉
经过审查,人民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其中,对于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人民提出抗诉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抗诉。
有权直接作出抗诉决定的是最高人民和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的上级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对于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只能提请上一级人民抗诉。根据《人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对下级人民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的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间的,由检察长批准。
作出抗诉决定的人民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例如,对于某市中级人民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人民发现具有法定抗诉事由的,应当由省人民检察或者最高人民提出抗诉。其中,省人民应当向省高级人民提出抗诉,而不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某市中级人民提出抗诉,也不能向最高人民提出抗诉;最高人民应当向最高人民提出抗诉,而不能向高级人民或者某市中级人民提出抗诉。
人民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上级人民发现下级人民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的抗诉决定。人民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下级人民检察接到上级人民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
(三)制作抗诉书
人民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对人民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引起人民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法律依据。抗诉书应当载明:抗诉的,抗诉案件的原审人民及案号,案件的来源和审查过程,人民审理情况,的审查结论、抗诉的法律依据和抗诉要求,致送人民的名称等事项。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印章。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
(四)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抗诉的案件,人民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派员出席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可以指令再审人民的同级人民派员出席再审法庭。人民接到人民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通知或者上级人民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指令后,应当按照通知或者指令的时间、地点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实现对再审活动的法律监督。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一是宣读抗诉书;二是发表出庭意见;三是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提出建议。
人民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