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级别管辖
一般案件由基层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管辖。
二、地域管辖
1、一般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2、特殊管辖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
三、裁定管辖
是指根据人民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
一、企业破产重整由哪个管辖?
对于破产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管辖。
二、级别管辖
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1)基层人民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人民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
三、移送管辖
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审理。
二、行政诉讼可以异地起诉吗
行政诉讼的管辖:一般是由最开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管辖,经过复议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对人身自由不服的案件,可以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进行管辖;对涉及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进行管辖。因此行政诉讼是否可以异地起诉,是要具体的案件情况的,有些案件是需要在异地起诉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