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这种分工产生两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对于审判机关来说,确定了同级之间审理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明确了上下级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我国系统分为四级,确定各级的行政诉讼管辖范围能够提高诉讼效率。二是,对于原告而言,则是发生争议后,应该到哪一级的哪一个起诉的问题。这样,可以让原告在自己的权益收到侵害时及时寻求救济。
二、《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中级行政诉讼管辖范围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专业性强的案件
专业性强的案件主要是指海关处理的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起诉的行政案件。之所以规定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是因为海关的业务种类繁多,有的专业技术性较强,同时涉及对外贸易和技术文化的交流,且海关多数设在大中城市,这样把海关处理的案件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也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审理。
2、被告级别高的案件
这里案件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各部门所做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是被告为县级以上地方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地案件。
这里案件主要是指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或重大涉港、澳、台的行政案件。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主要是考虑到案情的疑难和所涉问题的轻重程度。
4、WTO行政案件
WTO行政案件包括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件等行政案件。
5、其他法律规定有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