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让业主摩托车进小区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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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3 02:03:48
物业不让业主摩托车进小区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物业没绝对的权利禁止,但为了公共安全业主有责任配合。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导读法律分析。物业没绝对的权利禁止,但为了公共安全业主有责任配合。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分析:
物业没绝对的权利禁止,但为了公共安全业主有责任配合。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业不让业主摩托车进小区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物业没绝对的权利禁止,但为了公共安全业主有责任配合。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