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告知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适用条件
      侵权主体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事实已查清、基本证据已收集到位;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发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内容是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三十日。
      2、公告的对象
      第一,法律规定的机关。目前,法律规定的机关中有明确规定的是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海洋环境监督部门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授权的省级或者市级及其指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可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第二,社会组织。一是环保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五十的规定,环保组织是指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且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二是消费者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是指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
      3、公告的内容
      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为人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重大损害危险的基本事实;建议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权提起诉讼的有关组织在公告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公告期;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公告单位、日期等。
      4、公告的效力
      检察机关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
      5、移交案件材料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检察机关申请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将诉前程序调查的基本证据移交其使用。
      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公告时应该说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在检察机关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人民不再进行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并且规定检察机关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