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诉讼有何不同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3 02:06:55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诉讼有何不同
                    法律分析: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诉讼的区别主要是:前者是对侵害环境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而后者是在环境保护方面疏于职守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导致的诉讼方式、救济方式、诉讼费用等都有差别。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第五十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应予受理。
                    
                 
                
             
                        导读法律分析: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诉讼的区别主要是:前者是对侵害环境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而后者是在环境保护方面疏于职守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导致的诉讼方式、救济方式、诉讼费用等都有差别。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第五十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应予受理。
                        
            

法律分析: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诉讼的区别主要是:前者是对侵害环境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而后者是在环境保护方面疏于职守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导致的诉讼方式、救济方式、诉讼费用等都有差别。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第五十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第四款 人民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诉讼有何不同
        法律分析: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诉讼的区别主要是:前者是对侵害环境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而后者是在环境保护方面疏于职守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导致的诉讼方式、救济方式、诉讼费用等都有差别。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第五十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