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卖淫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毒化社会风化、危害治安。该罪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秩序,对象是自然人,主要以女性为主。罪行表现为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可通过设立卖淫场所或控制卖淫人员实施。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男性或女性,一人或多人均可。罪行主观上需故意,以牟利为目的。刑罚从五年有期徒刑起步,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法律分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这种行为毒化了社会风化,危害了社会治安。本罪的对象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如以开办旅馆、娱乐城为名,而实际上以此作为卖淫的场所。其二,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如某些饭店、旅馆的负责人组织服务员到店外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也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即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但因为刑法没有将牟利的目的规定为主观要件,故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是故意的,即构成本罪。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卖淫比起容留他人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等罪行更为严重,因为其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且主观表现为故意,所以一般会以五年有期徒刑起步并处罚金甚至没收财产。当强迫他人卖淫导致被害人受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甚至会处以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结语
组织他人卖淫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对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侵害。本罪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对象包括男性和女性。在客观方面,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是本罪的表现形式,可以通过设立卖淫场所或控制卖淫人员来实施。本罪的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主体。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需要故意,并且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依法将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