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归纳:1)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特殊情况下可随父方生活;2)两周岁以上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抚养,但有特殊情况下可优先考虑一方的要求;3)父母条件相同,但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有能力照顾子女时,可优先考虑子女随父或母生活。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并结合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对于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归纳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温馨提示: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对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归纳如下: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在特定情况下可随父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考虑父母双方的情况,优先考虑一方的要求。如果父方与母方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有能力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温馨提示:以上仅为简要归纳,请根据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