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浙江省1995年12月发布的第61号令,施行多年后本办法已有不适应新形势的地方需要完善。1998年8月14日浙江省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4日浙江省令第103号发布了《关于修改〈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的决定》,对全省非机动车辆作了多方面的修改完善,使之更适应新的发展要求。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本办法有关条款中的“交通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门”。
二、第修改为:“非机动车辆不得擅自安装动力装置。”
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三轮车、助动自行车和燃油、电动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的牌照发放办法,由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作出具体规定。”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根据社会和管理需要,经省门批准,市、县门可以对有关非机动车辆统一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换发牌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