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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管理规定3号令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3 03: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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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管理规定3号令

法律分析。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第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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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第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法律分析: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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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管理规定3号令

法律分析。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第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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