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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可以遗嘱公证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2 23: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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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可以遗嘱公证吗

立遗嘱是由遗嘱人自己来进行订立,从而需要结合法律所规定的要件来进行书写,不管是遗嘱的条款还是遗嘱的形式都需要按自己的意愿来进行处理,但对于自建房在立遗嘱时只能针对于使用权来进行确定,而对于所有权任何人都不可以拥有的。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一、遗嘱订立预留份额需要保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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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立遗嘱是由遗嘱人自己来进行订立,从而需要结合法律所规定的要件来进行书写,不管是遗嘱的条款还是遗嘱的形式都需要按自己的意愿来进行处理,但对于自建房在立遗嘱时只能针对于使用权来进行确定,而对于所有权任何人都不可以拥有的。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一、遗嘱订立预留份额需要保留吗。


立遗嘱是由遗嘱人自己来进行订立,从而需要结合法律所规定的要件来进行书写,不管是遗嘱的条款还是遗嘱的形式都需要按自己的意愿来进行处理,但对于自建房在立遗嘱时只能针对于使用权来进行确定,而对于所有权任何人都不可以拥有的。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遗嘱订立预留份额需要保留吗

是需要的;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老人(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该遗嘱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关于遗嘱订立预留份额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缺乏劳动能力的老人,可以理解成大于法定退休年龄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二者条件同时具备的继承人(老人),遗嘱应当保留其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老人立遗嘱有效条件是什么

老人立遗嘱的有效条件如下:

1、立遗嘱的人必须是民事主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果遗嘱人是受欺诈、胁迫等订立的遗嘱,遗嘱是无效的、同时伪造的遗嘱、被篡改的遗嘱都是无效的。

3、遗嘱只能分配遗嘱人合法有效的个人财产,如果遗嘱分配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那么该部分是无效的。

4、遗嘱需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没有给这类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那么在处理遗产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遗产,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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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可以遗嘱公证吗

立遗嘱是由遗嘱人自己来进行订立,从而需要结合法律所规定的要件来进行书写,不管是遗嘱的条款还是遗嘱的形式都需要按自己的意愿来进行处理,但对于自建房在立遗嘱时只能针对于使用权来进行确定,而对于所有权任何人都不可以拥有的。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一、遗嘱订立预留份额需要保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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